電動執行器和電動執行機構在定義和應用上存在顯著的不同,以下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 定義方面的不同
* 狹義的來講,“電動執行器”與“電動執行機構”,兩者稱呼不同但意義相近。然而按照標準的定義來說則有所不同——**電動執行器是指利用電動機帶動傳動機構和閥門等工業設備相結合的自控裝置**,主要用于控制和調節工業自動化過程中的各種閥門的開閉和位置控制;而 **電動執行機構的范圍更廣一些 ,它通常指的是所有電力驅動的執行單元的總稱(包括各類形式的電機、驅動器及其配套組件)**,比如除了常見的電動式氣缸外還包含有伺服控制系統等其他類型的產品形態 。簡而言之就是說 :前者強調集成化以及對具體設備的直接操控能力 ;后者更側重于動力傳遞及轉換功能上的實現手段多樣性特點上來區分二者差異之處了!一般來說在執行動作時均會涉及這兩種元件共同作用來完成任務目標達成所需條件之集合體現啦~因此大家在選擇時候一定要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挑選哦~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呢?!(以上內容僅供參考?。?/p>
### 應用領域的對比情況介紹如下所述:
相對來說的話……由于集成了更多功能模塊且性能優異等諸多優勢特征所在使得當下越來越多的領域開始傾向于采用型別類別的自動化操作方式來實現遠程集一調度管理目的需求了呢?!